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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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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的裁定

* 来源 : * 作者 : 驻马店著名刑事律师

死缓减刑的裁定

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以上受理。

《刑法》第79 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者居其1,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6个重大立功表现之1的情形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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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死刑减刑的情况1般是存在的,并且在1定条件束缚着, 来说如果符合法定的减刑情况1般是可以减刑的,也应当适用减刑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