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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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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律师

全国人民都知道“五常大米”,其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其营养丰富,米中上品,长期为国宴用米。“五常大米”也是目前拥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5项桂冠于一身的大米产品,全国仅五常一家。正是由于知名度高且价格不菲的原因,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少五常村民甘愿冒犯罪风险,毁林开荒种植水稻。这起案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一、案件简介


起诉书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军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五常林业局某林场内毁坏并占用林地用于农作物种植,经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李某军涉嫌非法改变农用地(林地)毁林开垦面积为28.9亩。开垦时间为2016年以后,由于开垦水田,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指控证据:证人姚某、刘某忠、刘某国证言;被告人李某军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辩护思路


1


解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2


对比:对比要件事实和指控事实,检验指控证据是否充分。

3


调查:深入地方,实地了解林农矛盾,查实土地属性。

4


对抗举证:转让土地、承继种植,历史形成,非被告人开垦。


四、辩护意见


第一、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地类不清,公诉方的举证无法认定属于某林场所有及属于林地。相反,有证据证实该地块属于集体所有并持续有效管理。

《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指控证据《林权证》、某林场林班《小班调查卡片》、林相图及GIS实测拐点坐标,不能证实李某军种植的地块属于某林场的林地,故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