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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厦门劳动局、厦门财政局、厦门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尺度的通知——取保假释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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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厦门劳动局、厦门财政局、厦门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尺度的通知——取保假释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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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入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轨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支属的基本糊口,根据《厦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尺度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津贴费和一次性津贴费。丧葬津贴费以职工死亡时全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2个月的尺度计发;一次性津贴费以职工死亡时全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1个月的尺度计发。供养的直系支属在领取糊口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津贴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津贴费和一次性津贴费按我划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尺度执行,用度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支属认定,糊口救济费尺度,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支属系指主要糊口来源依赖职工生前收进供应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糊口来源是否依赖死亡职工生前收进,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支属符合前提的,由企业按以下尺度发给糊口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尺度为上年度全职工月均匀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尺度为上年度全职工月均匀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尺度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尺度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前提的直系支属至供养前提失往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按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前提的直系支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封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了债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支属糊口救济费;企业被吞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吞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支属糊口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支属糊口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支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糊口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糊口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糊口救济费尺度×符合划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详细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划定办理退职的职员死亡的,按上述划定发给丧葬津贴费和一次性津贴费后,其供养直系支属不再享受本通知划定的糊口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职员死亡后,其丧葬津贴费,一次性津贴费,供养直系支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支属死亡丧葬津贴费,按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尺度支付的丧葬津贴费,一次性津贴费,供养直系支属糊口救济费,在企业治理用度中列支;退休职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津贴费,一次性津贴费,供养直系支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合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尺度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劳动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险[1995]0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劳动局 厦门财政局 厦门总工会
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