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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如何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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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如何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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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题目的答复》指出: 你院鄂法(1985)2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题目的请示讲演》收悉。对所提出的题目,经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划定,公证机关能够证实有强 制执行的效力的,不是第4条第(1)项划定的1般的合同文书,仅限于第4条第(十)项划定 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经由审查,以为这种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是无疑 义的,公证机关才在该文书上证实"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的,应当是公证机关在公证时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百6十8条的划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 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