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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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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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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