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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诸暨刑事律师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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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诸暨刑事律师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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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诸暨刑事律师

     发布部分: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〇逐1年1月十2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出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得正当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条例》等法律,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功课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得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1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得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得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得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得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得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得事故;

  

  (4)1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得事故。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得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所属得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得详细工作。

    

  

  法律,行政法律对农机事故得处理部分另有划定得,从其划定。

    

  

  第4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分别派员介入调查处理。

    

  

  第5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然,便民,效率得原则。

    

  

  第6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须得职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进本部分财政预算。

    

  

  第7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轨制,向社会宣布值班电话,保持通信畅通。

    

  

  第8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得讲演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正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并抄送同级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9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治理轨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治理。

    

  第2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纵职员和现场其他职员应当立刻休止农业机械功课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得,还应当立刻采取措施,抢救受伤职员;造成职员死亡得,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因抢救受伤职员变动现场得,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职员得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得,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十1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得,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铺追查工作。

    

  

  第十2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实下列内容: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得还应当记实报案电话;

  

  (2)农机事故发生得时间,地点;

  

  (3)职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第十3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得,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刻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哀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2条得划定予以记实,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得决定。

    

  

  第十4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实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得,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5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得,应当报请共同得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3章 勘查处理

  第十6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同1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7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得,应当归避。

    

  

  第十8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刻开铺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受伤职员;

  

  (2)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侵蚀等危险物品得农机事故,应当立刻讲演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对造成供电,通信等举措措施损毁得农机事故,应当立刻通知有关部分处理;

  

  (5)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6)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第十9条  参加勘查得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当事人拒尽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得,应当记实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得经由,不得隐瞒。

    

  

  第2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得,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得划定,先行登记保留。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休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得功课或者转移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可以依法拘留收禁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纵证件。

    

  

  第2十1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入行检修,需要对事故当事人得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入行鉴定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得鉴定机构入行鉴定。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修,鉴定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先容具有资质得检修,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2十2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纵职员入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当事人有喝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得,应当委托有资质得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入行相关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2十3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修,鉴定机构商定检修,鉴定得项目和完成得期限,商定得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超过20日得,应当报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2十4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讲演之日起2日内,将检修,鉴定讲演复印件投递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修,鉴定讲演有异议得,可以在收到检修,鉴定讲演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修,鉴定。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修,鉴定得,应当另行委托检修,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修,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重新检修,鉴定以1次为限。

    

  

  第2十5条  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职员得,抢救治疗用度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支。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用度得,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职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用度得,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2十6条  农机事故造成职员死亡得,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实。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前提得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入行检修得,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办署理人到场。

    需解剖鉴定得,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得同意。

    

  

  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得,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2十7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得责任:

  

  (1)因1方当事人得过错导致农机事故得,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得过错发生农机事故得,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得作用以及过错得严峻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得过错,属于意外事故得,各方均无责任;

  

  (4)1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得,他方无责任。

    

  

  第2十8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入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入行审查:

  

  (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得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正当律划定;

  

  (3)证据得内容是否真实;

  

  (4)证人或者提供证据得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划定得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得依据,不符合划定得,不予采信。

    

  

  第2十9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纵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入行鉴定得,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3十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功课场所得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得基本事实;

  

  (3)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4)当事人得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5)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得权利,期限;

  

  (6)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投递当事人。

    

  

  第3十1条  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1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得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投递当事人。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得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得事实,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有过错得,确定受害人得责任;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有过错得,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3十2条  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实,载明农机事故发生得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得事实,分别投递当事人。

    

  

  第3十3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得,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投递之日起3日内,向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哀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3十4条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任何1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得或案件已入进刑事诉讼程序得,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得,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第3十5条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入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用法律是否准确;

  

  (2)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正当。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得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复核期间,任何1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入进刑事诉讼程序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3十6条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以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划定得,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得复核结论;经复核以为不符合划定得,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得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投递当事人。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第3十7条  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得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得农机事故认定书,投递各方当事人,并报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存案。

    

  第5章 赔偿调解

  第3十8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得,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1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得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3十9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正当,公正,自愿,及时得原则,采取公然方式入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1方要求不予公然得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得期限为10日。

    对农机事故致死得,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得,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得,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涉及保险赔偿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得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3人得身份参加调解。

    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得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得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得,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划定和合同商定入行赔偿。

    

  

  第4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职员包括:

  

  (1)事故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或损害赔偿得权利人,义务人;

  

  (2)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治理人;

  

  (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为有必要参加得其他职员。

    

  

  委托代办署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得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确当事人1方不得超过3人。

    

  

  第4十1条  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入行:

  

  (1)告知各方当事人得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得哀求;

  

  (3)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得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律,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第4十2条  调解达成协议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投递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得,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得依据;

  

  (2)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3)各方得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4)损害赔偿得项目和数额;

  

  (5)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1致得意见;

  

  (6)赔偿方式和期限;

  

  (7)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4十3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投递各方当事人。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得原因。

    

  

  第4十4条  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合法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抛却调解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第4十5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1次性结算付清。

    对不明身份死者得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分保留,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分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6章 事故讲演

  第4十6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治理统计报表轨制按月报送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月报得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得原因等情况。

    

  

  第4十7条  发生较大以上得农机事故,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刻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讲演,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得时间,地点,天色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操纵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3)事故造成得伤亡人数(包括着落不明得人数)及伤亡职员得基本情况,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得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得种类等;

  

  (5)事故发生得扼要经由;

  

  (6)已经采取得措施;

  

  (7)其他应当讲演得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得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得,应当及时补报。

    

  

  第4十8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入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讲演。

    

  

  农业部每半年发布1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得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每季度发布1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农机事故。

    

  第7章 罚 则

  第4十9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1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得;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得;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得;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得行为。

    

  

  第5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1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刻实施事故抢救得;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得;

  

  (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据有他人财产得;

  

  (4)索取,收纳贿赂得;

  

  (5)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定程序得;

  

  (6)应当归避而未归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得;

  

  (7)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得。

    

  

  第5十1条  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条例》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得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纵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得,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得决定。

    

  第8章 附 则

  第5十2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表格格局,农机事故处理专用印章式样由农业部同1制定。

    

  

  第5十3条  涉外农机事故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理,并通知外事部分派员协助。

    国家另有划定得,从其划定。

    

  

  第5十4条  本办法划定得"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5十5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