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著名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民事诉讼文书得若干划定》得通知诸暨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民事诉讼文书得若干划定》得通知诸暨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诸暨刑事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2004〕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流动得正常入行,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民事诉讼文书得若干划定》(以下简称《划定》),该《划定》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1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划定》中应当留意得几个题目通知如下:
  1,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划定》得内容与省级邮政治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

    在本《划定》实施前已经开铺"法院专递”业务得,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轨制中得内容,保证《划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同1得贯彻实施。

    
  2,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铺得水平与各省邮政治理机关协商决定"法院专递”得资费尺度。

    在确定收费尺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切实考虑农村和城市中特困群体得实际难题,公道确定"法院专递”得资费尺度。

    
  3,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得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用度得负担方式。

    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得,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十9 条第3款得划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增补划定》第 4 条第2款具备司法救助前提确当事人可以例外。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同1得"法院专递业务治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得收发业务。

    
  5,邮政机构得工作职员在投递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碰到受投递人拒尽接收,并哀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协助得,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给予协助。

    
  6,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灵活多样得方式,抓紧培训立案和民事审讯业务部分得法官,力求正确,全面地把握《划定》得内容,为1月1日《划定》得正式实施做好预备。

    
  7,在学习和贯彻《划定》过程中发现得题目,请及时讲演最高人民法院,以便入1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1月8日

附:《当事人投递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当事人投递地址确认书
┌─────┬─┬───┬────────────────────┐
│ 案 由 │ │ 案号│ ( )  字第  号          │
├─────┼─┴───┴────────────────────┤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民 │
│     │事诉讼文书得若干划定》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 │
│     │条和第十1条得划定,告知如下:           │
│ 人民法院│  1 当事人拒尽提供自己得投递地址得, 天然人依其│
│ 对当事人│户籍登记中得住所地或者常常栖身地为投递地址;法人或 │
│ 填写投递│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存案中得住 │
│ 地址确认│所地为投递地址。

                      │
│ 书得告知│  2 因受投递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得投递地址不准  │
│ 事项  │确,拒不提供投递地址,投递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 │
│     │院,受投递人本人或者受投递人指定得代收人拒尽签收, │
│     │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投递人实际接收得,文书退归之日 │
│     │视为投递之日。

                       │
├─────┼──────────────────────────┤
│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3人):            │
│当事人提 │投递地址:                     │
│供得自己 │邮政编码:                     │
│得投递地 │收件人:                      │
│址    │电话(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对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投递地址确认书 │
│自己投递 │得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投递地址是正确,有效得。

       │
│地址得确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
│认    │  年_____月______日                │
│     │                          │
│     │                          │
├─────┼──────────────────────────┤
│ 备  考│                          │
├─────┼──────────────────────────┤
│ 法院工作│                          │
│ 职员签名│                          │
└─────┴──────────────────────────┘
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1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投递地址确认书得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难题得,法院工作职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得投递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得代办署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办署理人得,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职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职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得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尽提供自己投递地址得,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投递地址确认书》中得内容保密得,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相关法律:专递 实施 文书 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法院 若干 划定 投递 通知 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