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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上放工必经路上受伤也认定为工伤诸暨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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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上放工必经路上受伤也认定为工伤诸暨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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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未在上放工必经路上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2日,z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网站案件时讯-纵贯法庭栏目以<上班绕道送小孩,发生事故是工伤>为题刊发了下边1则短讯: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1起工伤赔偿纠纷案,被告单位同意1次性补偿原告8万余元,原告撤诉。

      马某是江阴某纺织企业的1名女工,为了利便接送儿子上幼儿园,马某选择绕道从1条经由幼儿园的小马路上放工。

    1天早上,当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预备送儿子上幼儿园时,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受伤。

    马某以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理应得到工伤赔偿,于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通过调查后以为,事故发生当日,马某是在骑电瓶车送儿子到幼儿园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其目的地是幼儿园,而不是单位,因此,马某所受到的伤害不是在上班途中。

    故对马某的伤害事故作出了不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的行政决定。

      马某对决定不服,于是1纸诉状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工作单位1起告上法庭,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决定,同时要求单位作出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只是承担垫付责任,实际车主对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1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司机郭得辉赔偿原告陈权损失23万余元,车主周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公司物达汽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2008年1月5日,郭得辉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及车上搭乘职员陈权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分认定,该事故由郭得辉负全部责任;陈权受伤后在病院治疗两个多月并被截肢,经司法鉴定为5级伤残。

    医疗伤残费等赔偿金核定为30余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外,其余款项肇事司机,车主,挂靠公司相互推诿拒尽赔偿,陈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车祸致残索赔偿,3方推诿均担责> 原文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7185
   未在上放工必经路上受伤也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