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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背景下严打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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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背景下严打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物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律师

一个司法解释和一个会议纪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创新的从严打击的应对方式,要求金融创新需要更加重视合法、合规审查,特别是刑事合规审查。金融案件的审理可以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援引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参考依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稍有不慎,私募基金募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检察院和法院可以从法律原则、行业常识的角度做出裁量,金融业务将来应更多的考量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如此,正如王新教授《反思和解析非法集资“口袋罪”》这篇文章里提到的,吸收公众存款中存款和公众资金的界限为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将公众资金扩张解释为“公众存款”的操作问题。

非法的扩张解释和将资金视为存款的实践操作,都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背景下严打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物。非法集资的犯罪圈,事实上确有扩大的趋势,这也是必须正视的一个立法和司法的新动向。这个逻辑很清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就要严打非法集资,严打非法集资,就要对相应的概念和定义做法律的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甚至在实践操作中做一些擦边的操作,这个犯罪圈自然就越来越大。所以,王新教授说的从数字看,非法的犯案数越来越大,我想可能也跟这个原因有关,这也是我们在座的各位必须要正视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