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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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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律师

李某军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经法庭调查,案涉地块实质是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林场的争议地块。现该地块由村集体一直在行使管理权。村集体对李某军种植地块(由集体承包土地加上姚某转让土地,两部分构成),实施收费管理,并确定为村集体的“新增耕地”。对该事实,有村集体对“新增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收费票据、姚某出庭证词为证。另有某林场在姚某转让李某军之前收取承包费的票据,可证非李某军开垦。

非法占有农用地必需有主观的故意。李某军接受村集体管理并正常交费,足以说明主观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

第三、司法鉴定,不专业、不严谨、不客观,检材错误,依据错误。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李某军非法占有农用地的28.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