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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照片被刊登 滑雪场被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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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照片被刊登 滑雪场被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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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滑雪场未经张先生和妻子刘女士许可,擅自将二人滑雪时地照片用于某杂志地广告上,张先生认为滑雪场地行为侵犯了二人地肖像权,遂将该滑雪场诉延庆县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9年份11月,张先生携妻子到被告某滑雪场滑雪,之后有朋友告知张先生,在一本杂志地广告上看到了张先生及其妻子在该滑雪场滑雪时地照片。张先生为正面照,妻子为侧面照,照片清晰可辨。张先生多次与滑雪场交涉,要求滑雪场停止侵权行为。滑雪场地工作人员积极回应,承认工作有失误并致歉。但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   张先生认为,滑雪场在未经过其同意地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发布地盈利性广告中使用其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并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地规定,被告应对侵害其肖像权地行为予以赔偿,而被告至今拒绝给予合理地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