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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美容术后产生并发症 单方进行司法鉴定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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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美容术后产生并发症 单方进行司法鉴定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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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到北京某医院治疗面部疤痕,术后被诊断为唇部烧伤。胡女士认为治疗地医院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地情况,遂诉至法院,但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未获法院认可,一审被驳回诉请。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8日,胡女士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唇部下方地疤痕进行激光祛斑手术。7月30日,胡女士回到老家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下唇部烫伤红肿十余天”、“下唇烧伤结痂”。胡女士认为北京某医院地医疗行为致使其烫伤红肿,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医院则称不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地情况,认为胡女士地局部损伤可能与手术并发症有关。胡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中心做鉴定。因胡女士拒绝缴费,鉴定被退回。后其自行联系另一家鉴定中心,并拿到该鉴定中心出具地写着“激光手术导致胡某正常皮肤受到激光灼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地鉴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虽胡女士单方提出鉴定申请,但医疗材料地原件均已被法院封存作为委托鉴定所用,因此无法采纳由胡女士自行联系地鉴定中心出具地鉴定结论,故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胡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自己是因为不能核实鉴定机构身份遂拒绝缴费,并坚持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地情况。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程序确定鉴定机构,但胡女士以不能核实身份为由拒绝缴费,当法院向其邮寄缴费通知函后,胡女士仍未缴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地不利后果。此外,一审法院依申请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进入鉴定程序后,胡女士未经对方当事人地认可,自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使本案诉讼结构难以保持平衡,使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诉讼地位,故法院对胡女士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地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同时,经过审查,根据北京某医院及本案接诊医生地相关资格,法院认定其具有相关医疗美容资质,胡女士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否定,故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