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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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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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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索赔,陈述,直击,虚假
  受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在此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在昆明中院陆续开庭审理。
经历过一波三折的起诉过程后,投资者将迎来绿大地公司怎样的索赔立场?  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四起股民状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件做出一审讯决:两位股民败诉,两位胜诉。
虚假陈述揭露号前后投资成为股民是否打赢官司的枢纽。
  原绿大地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7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是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企业。
2011年3月17号,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被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学葵执行逮捕。
2013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认定被告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事情败露后,陆续被股民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昆明中院在受理后,陆续开庭审理原告周福彩,陈玉兰,杨栋,许炳荣的索赔案。
  法庭审理以为,绿大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按照证券法律划定,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家及时,正确表露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
经[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绿大地公司在招股仿单及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资产,虚增收进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何学葵,蒋凯西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表露重要信息罪。
基于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本案中绿大地公司在《招股仿单》,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进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划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绿大地公司2007年12月6号公然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仿单,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以为其虚假陈述实施号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号。
2010年3月18号,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表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号符合司法解释划定对揭露号的认定尺度,认定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号。
  依据相关划定,投资人在2007年12月6号至2010年3月18号期间买进绿大地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3月18号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应认定为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福彩经济损失人民币15735.5元等,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对相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玉兰经济损失人民币62368.14元等。
  法院以为原告许炳荣,杨栋在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揭露的情况下,继续买进该公司股票,应当属于明知投资风险存在而自甘冒险的投资行为,故驳归二人的全部诉讼哀求。
  据了解,案发后,昆明中院已依法受理了投资者提起的案件五十余件,涉及标的额近700万元。
目前,其他案件正在入一步审理中。
  庭审最后,审讯长询问各方意见,被告公司不同意调解,表示调解要以何学葵终极同意赔付为条件,而原告股民方表示坚持诉讼哀求。
据悉,法庭公布将择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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