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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罪名解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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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罪名解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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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奸罪,刑事法规,罪名,解析

     强奸罪一,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周围岁的奼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需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伺机实行奸通奸骗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洽商,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入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惊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通奸骗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入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入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入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入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留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

     题目的枢纽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入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入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入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入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入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通奸骗妇女等
(2)须违反妇女意志
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前提之一。

     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前提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入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入行挣扎或者请求,反抗不显著;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入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朴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前提。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显著的,要通观全案,详细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糊口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周围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匡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通奸骗的目的。

     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假如犯罪分子不具有奸通奸骗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知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峻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反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生发火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稍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