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构成犯罪吗?
使用假币构成犯罪吗?刑事法规划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来规制市场上使用假币的行为,什么样的情形达到了"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一定构成犯罪吗?那么下面我们来望望刑事法规到底是怎样划定的,使用假币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泉治理轨制。
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泉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泉畅通流畅秩序,妨害国家货泉治理轨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把握伪造的货泉的行为。
详细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泉带在身上,躲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泉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泉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实行为人确实把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泉,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泉冒充真币而予以畅通流畅的行为。
一般来说,接受货泉的对方并不知该货泉属于伪造的货泉,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
至于使用的详细方法,可以多种多样。
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
详细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泉行为还必需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本钱罪。
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泉,走私伪造的货泉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泉罪的出发点数目划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尺度。
未达到上述出发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峻情节,也不能以为构本钱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泉的行为都可构本钱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泉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认为是货泉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去来等流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泉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本钱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泉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本钱罪而按本罪论处。
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泉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泉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泉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泉固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至于犯罪的念头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职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泉,而代为珍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珍藏人,则因为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匡助他人窝躲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躲赃物罪论处。
怎样认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划定,入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定。
这是把单个现象回结为普遍现象的判定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以下几个题目应引起我们留意。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无售价币数额较大的,如何处理?我们以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固然无用假币的数额较小,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够本钱罪。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我们以为,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
假如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
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绝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泉的正常畅通流畅,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
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泉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题目,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天然延伸。
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往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泉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门。
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
在以去的审讯实践中,有的以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泉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划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固然也以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
我们以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入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
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由于伪造货泉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持有与运输是刑事法规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
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前提,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
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假如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有的同道以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
题目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
假如是,显然与立法划定相矛盾,由于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前提。
假如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入行流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由思索的或凭激情步履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
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天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
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尺度,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入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未几。
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泉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以为是真币而入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
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详细题目详细分析。
假如盗窃,抢夺的货泉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泉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
反之,假如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
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量刑尺度 刑事法规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泉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号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泉等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事法规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泉”是指可在海内市场畅通流畅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泉。
货泉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治理机关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尺度的划定》2001.5: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事法规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泉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
由于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题目。
假如把假币误以为是真货泉而入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题目。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假如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
由于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躲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
不外,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
假如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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