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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深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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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深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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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伪造,毁灭,证据,理解

     对"毁灭”和"伪造”的理解,争议之处在于"毁灭”是否包括"隐匿”,"伪造”是否包括"变造”。

     这就涉及到刑事法规用语的同一性与相对性。

     "刑事法规用语的同一性,是指统一个用语,在统一部刑事法规典中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因此应做出统一解释。

     刑事法规用语的相对性,是指统一用语在不同条文或统一条文的不同款项中具有不同含义。

     在什么情况下对统一用语作统一解释,何时作不同解释呢?总的来说,假如将统一用语作统一解释,能够实现刑事法规的正义理念,保证刑事法规的安定性,并且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就应做出统一解释;反之则必需承认刑事法规用语的相对性。

     "[1]笔者以为,在决定对用语入行统一解释仍是不同解释时,假如能同时考虑解释的合目的性,则更能使做出的解释符合正义理念。

     刑事法规并未划定匡助变造证据罪,但能否以为匡助变造证据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呢?笔者以为不能。

     对匡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应作不同解释。

     从范围上讲,"伪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伪造是包括变造的。

     从形式上讲,"伪造”又可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匡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但是否包括"变造,即能否从广义上理解则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

     第一,假如以为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则对匡助变造证据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无疑是放纵犯罪,难以令人接受。

     第二,匡助伪造证据也好,匡助变造证据也好,其行为性质没有根本区别,社会危害性相称,同样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造成严峻侵害。

     所以将"伪造”作广义理解也符合刑事法规设立该规范的目的。

     第三,作广义的理解可以使刑事法规更好地适应社会发铺的需要,及时对犯罪现象做出反应,弥补刑事法规划定的缺陷,维护刑事法规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