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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职员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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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职员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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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押,立案,尺度,职员

     私放在押职员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透风报信,提供前提,匡助其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职员私放在押职员和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行为合用法律题目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2号)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职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职员私放在押职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行为如何合用法律题目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职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职员的,应当依照刑事法规第四百条第一款的划定,以私放在押职员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职员脱逃,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依照刑事法规第四百条第二款的划定,以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