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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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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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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押,脱逃,失职,立案

     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罪,是指因为负有监押在押职员的司法工作职员未绝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峻不负责任,导致在押职员脱逃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根据1999年9月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的划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职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溺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2005年12月29号颁行): (十)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当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职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峻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