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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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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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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徇情枉法,假释,减刑,立案

     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徇情枉法,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溺职犯罪案件(九)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徇情枉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职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治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职员为徇私交,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交,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情枉法犯罪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