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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非法集资不宜由法院受理------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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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非法集资不宜由法院受理------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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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王某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1工程处负责人。1997年10月10号,王某应建筑公司的要求交纳29000元集资款用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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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1工程处负责人。

    1997年10月10号,王某应建筑公司的要求交纳29000元集资款用于建筑公司的扩大再出产,建筑公司文件划定了集资款利息按年利率14%计付。

    同年12月6号,王某又向建筑公司交股金10000元,建筑公司承诺年底可分得股息与红利。

    建筑公司除向企业内部职工入行有偿集资外,另还向社会上的其他职员和单位入行了有偿集资。

      1998年,王某在负责建筑公司的南昆铁路工程项目时,因不执行建筑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背公司治理轨制和偷逃个人所得税致使建筑公司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追补税款等,给建筑公司造成了30余万元的损失。

    1998年10月14号,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将王某交的集资款,股金及利息,股息全部抵扣作为王某给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王某要求建筑公司退还集资款,股金未果后,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退还集资款与股金39000元,并从交款之号起按 同期借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被告召募资金的行为,未经金融机构批准,是违背法规,法规划定的,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部分处理,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因此,应裁定驳归王某的起诉。

    其理由有三:  1,建筑公司于1997年10月因公司扩大再出产中资金周转难题,向王某集资29000元,同年12月又以吸收股金为名向王某收股金10000元,并承诺有利息,股息,红利等。

    建筑公司的有偿集资流动不仅向企业内部职工入行,还向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入行,并制定了集资款的利率尺度。

    非法集资流动指的是企业未经金融机构批准,违背法规,法规划定,向职工或社会公家召募资金的行为。

    建筑公司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以民间借贷方式泛起,实际上是企业向内部职工和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行为。

      2,国务院关于果断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治理的通知(国法〈1993〉24号)文件第1条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必需立刻采取有力措施,果断制止各种违背国家有关划定的集资,任何地区,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1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划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

    国务院国法〈1993〉62号文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流动果断制止乱集资题目的通知第1条划定“各地区,各部分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务院同1张罗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流动,除本通知第二条划定的外,1律暂停”。

    第三条划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家入行有偿集资流动。

    禁止社会集团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流动。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企业入行内部有偿集资,这是国务院早已明文划定的,应该属于明令禁止。

      国务院1998年7月13号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四条划定“非法金融业务流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 批准,擅自从事的以下流动:(1)非法吸收公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家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入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家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 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1按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流动。

    变相吸收公家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 批准,不以吸收公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家存款性质相同的流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转发中国人民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条(1)整顿乱集资: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入行的集资流动,均为乱集资。

    主要打击以非法据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流动;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入行的有偿集资流动;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召募股份的集资流动”。

    第三条第1项第二款:“禁止任何地区,部分和单位从事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入行的有偿集资流动”。

    第六款:“企业通过公然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公然形式入行有偿集资,必需依照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划定,经国务院主管部分批准。

    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划定前,禁止企业入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