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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告知他人任其报案能否认定自首------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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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告知他人任其报案能否认定自首------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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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案情:  任某与其妻陈某婚后育有1子,二人关系较好。2003年10月,任某辞工归家后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当月的1天,二人又为辞工之
关键词: 自首,报案,作案,任其

       案情:  任某与其妻陈某婚后育有1子,二人关系较好。

    2003年10月,任某辞工归家后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

    当月的1天,二人又为辞工之事争执,陈某说:“以后我也不管你了,各搞各的。

    ”任某很气愤,随即用手卡陈某颈部10余分钟,致使陈某因窒息而死亡。

    任某见其妻死亡,非常惊慌和沮丧,用电话鸣来岳母告诉实情,听任岳母在其家顶用电话报案,后在其家中被公安职员带走?带走时没有抗拒。

    到案后任某交代了作案经由,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不合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任某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

    理由是任某作案后1直没有离开作案现场,除给岳母打电话告诉事实外再没有其他任何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事关于自首的划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规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划定中关于自动投案的任何1种情形,即任某没有自动投案故不能成立自首。

    第二种意见以为,任某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能够成立自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自首分为1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般自首必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前提。

    固然本案中任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解释》划定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详细情形,但任某的行为符合刑事关于自动投案的法理精神,与《解释》划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投案的”这1情形相似,都是将自身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笔者以为,本案中任某的到案情形与亲友报案后被送往投案相似,并非出于主动而是消极的到案。

    任某作案后告诉岳母实情,在听到岳母报案后没有采取阻止报案,隐躲,逃跑等行为来逃脱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在被公安职员带走时没有抗拒,默认了岳母对此案的处理,表明任某不反对报案,不反抗到案,其人身被控制的过程及前后均没有违反其主观意志。

    可见,固然任某不主动不积极,但对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是自愿的。

    与亲友报案后被送往投案不同的是,任某没有被“送”这1路途上的过程,而是公安职员到任某家中“来”的过程,但无论是“送”仍是“来”,在这1过程当中任某都没有反抗到案和逃脱控制,其自愿投案的本质是1致的,只是被“送”的过程中接受控制的自愿性更显著罢了。

    当然,假若任某没有听到岳母用电话报案,没有任由岳母报案,那么任某的主观意思就不能被推断为是自愿被控制,也就不能以为是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任某杀妻后任由岳母报案,等候接受公安机关拘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接受审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