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著名刑事律师

年青女方子人流被世人观摩,告病院获赔1万------诸暨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年青女方子人流被世人观摩,告病院获赔1万------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  往年9月2号,梁小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青岛某病院做人工流产,而该病院当时组织八九名见习生观摩了整个手术过程。手术后醒来的梁小姐,听朋友告知其手
关键词: 病院,1万,观摩,年青

       往年9月2号,梁小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青岛某病院做人工流产,而该病院当时组织八九名见习生观摩了整个手术过程。

    手术后醒来的梁小姐,听朋友告知其手术过程被无关职员观摩,感到非常生气,遂与院方发生争执。

    因未达成和解,梁小姐最后以病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过程中,病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授教养带队教师的证言,证实手术前已得到梁小姐口头同意,且以教授教养病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尽承担责任。

    

  但梁小姐否认了同意观摩的说法,查病历记实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近号,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讯决,该病院未经梁小姐同意组织学生观摩,构成对梁小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病院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规中尚未将隐私权直接划定为1项民事权利,而是由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1个内容入行保护。

    

  民法通则划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规保护”。

    

  本案中,病院未经梁小姐同意,组织见习生观摩整个人工流产手术,使梁小姐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法规划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哀求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梁小姐应当得到抚慰补偿。

     责任编纂:李云